2020年7月,胡某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查明,原审中曾某为证明担保关系存在,提供了有“胡某”署名字迹和捺印的《借款担保合同》原件、胡某房产证原件及胡某结婚证复印件等。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借款担保合同》原件中落款处的“胡某”署名字迹及押名指印并非胡某本人形成。曾某本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自述,并不确认是否见过胡某本人,亦未与胡某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章某承认,胡某的房产证原件等系其借胡某车辆使用时发现,未经胡某允许擅自冒用其证件并找案外人淦某假冒胡某签名。胡某曾在遗失房产证原件后申请补办证件。据此,该院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曾某主张胡某应对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对是否存在担保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曾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担保合同》系胡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1年2月23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7月13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应对自己主张存在的法律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章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证件并假冒签名,为债权人曾某提供虚假担保。债权人曾某在借款时未核实担保人身份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担保人胡某亦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担保条款无效。原告曾某本持有章某冒用的胡某军官证复印件,却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胡某身份信息,导致法院未依据规定向胡某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法律文书,胡某未能及时应诉,直到执行阶段被列入被执行人才得知此事,军人权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调阅卷、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委托鉴定等调查核实手段,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代表委员监督办案活动,省市院对办案方法进行指导,以实际行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