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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检察职能
时间:2022-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什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检察机关什么时候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化解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审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

◎行政审判程序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非诉执行阶段申请监督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促成和解】

检察机关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人民法院所作生效行政判决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多元化解】

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也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监督纠正促化解】

人民检察院对经审查符合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依法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协同审理案件的法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或者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程序瑕疵,损害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组织听证】

人民检察院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争议化解。

【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对于申请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或者引导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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