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以安为先,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重要基础。智能自助胚芽米碾米机作为一款“全自动、无人化、现碾胚芽米”的新型物联网自助碾米机,深受消费者追捧,但无证经营,极易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近日,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小区在人流量大的地方置放了四台现碾胚芽米自动售卖机,所设置的自动售卖机均没 有张贴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商家联系方式等信息,存在信息公示不规范的情况,可能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回应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检察机关以“我管”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动售卖机行业“都管”,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强化日常监管,在辖区范围内常态化开展“自动售货机”检查,督促辖区内自动售卖机“持证上岗”,保障自助销售模式下的食品安全,以能动履职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建议后,迅速行动。一方面要求公司在四台碾胚芽米自动售卖机上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联系方式,并开展食品自动售货机拉网式排查,检查共出动监管人员20人次,检查自动售货机8台次。另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向食品自动售货机机主开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机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售卖“三无”食品,定期对自动售货机开展自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相关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着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