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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以公益诉讼检察为抓手,共同携手呵护水之源
时间:2022-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检察为民服务落到实处,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找准目标,精准发力,把检察履职的根本着眼点放在服务保障民生上,努力为群众纾困排忧解难。



近期,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辖区内存在违规使用地下水、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经办案检察官现场调查核实,辖区内存在部分小加工厂未办理取水许可证通过水泵抽取地下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大量使用地下水可能会导致该片区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陷,破坏水资源。
地下水不仅是重要的水资源,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中的关键要素,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为有效保护本辖区水资源,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共同前往实地了解情况、协商解决对策。目前,相关部门责令两家小加工厂拆除取水设施,问题已整改落实到位。通过此次各部门协调联动,凝聚了多方力量,就自然资源保护达成共识,要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后期将加大水资源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用水行为,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下一步,该院将切实回应群众关切,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及水源质量的监测,扎实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着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君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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