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公务接待,被接待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党政机关邀请接待对象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公务活动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2.国内公务接待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实行一事一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交通费用。
5.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